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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醫生院外薦藥被舉報
近日,廣州市某公立醫院醫生指定患者到院外藥房購藥被舉報。 省衛健委派專人進行了調查和核查,發現醫生與藥店沒有存在利益關系,該醫院對涉事醫生進行了從嚴從重的處罰,暫停了該醫師的職業資格,并進行了全院的行風整頓。
【案例分析】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規定, 院外薦藥有著三點規定:一是只能推薦藥品的通用名;二是不能推薦具體廠家;三是不得指定具體藥店。由此不難看出,該醫生院外薦藥違反了上述規定。
2021年年底,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聯合發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 其中就明確規定,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藥。不僅如此,近年來,全國多地都曾發布過限制醫務人員指定患者院外購藥的規定,包括北京、山西、江蘇蘇州、廣西柳州等地都陸續發布過相關通知。其中,北京明確要求, 醫院制定外購藥品的相關管理制度,對于醫師認為必須使用,醫院目錄內無替代藥品等特殊情況,確需醫師開具外購處方或使用患者外購自帶藥物的情況進行嚴格管理。同時醫師在告知患者時,不得指定購藥的藥品經銷企業(含醫院自費藥房、自辦藥店)或其他醫療機構。
【相關鏈接】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
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
依法依規按勞取酬。嚴禁利用執業之便開單提成;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嚴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嚴禁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監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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